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下面来详细介绍其理论基础。 首先是社会利益本位理论。该理论强调,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与众多利益相关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员工、供应商、客户、债权人等。企业的破产倒闭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问题,还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例如造成大量员工失业、供应商货款无法收回、客户权益受损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体现了法律在制定时考虑到了企业破产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而破产重整制度正是基于社会利益本位理论,希望通过对有挽救价值的企业进行重整,减少企业破产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是利益与共理论。在企业面临破产困境时,不同的利益主体如债权人、股东、企业管理层等,虽然各自的利益诉求有所不同,但实际上他们的利益是相互关联的。债权人希望通过重整使企业恢复盈利能力,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股东希望企业重整成功,使自己的股权价值得以保留甚至增值;企业管理层则希望通过重整挽救企业,保住自己的工作岗位和职业声誉。从法律层面看,《企业破产法》中关于重整程序的规定,给予了各利益主体参与重整计划制定和表决的权利,体现了对各利益主体利益的平衡和协调。通过重整程序,各利益主体能够在一个相对公平、有序的框架内,共同协商制定出符合各方利益的重整方案,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再者是营运价值理论。营运价值是指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继续运营时所具有的价值,它往往大于企业各个资产单独出售时的价值总和。当企业陷入破产困境时,如果简单地进行破产清算,将企业的资产逐一变现,可能会导致资产价值的大幅缩水。而破产重整制度注重对企业营运价值的保护和提升。《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重整期间企业可以继续营业的相关制度,例如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为企业保持其营运价值提供了法律保障,通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调整和优化,使企业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社会利益本位理论、利益与共理论和营运价值理论共同构成了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基础为破产重整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使其在实践中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帮助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摆脱困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