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哪些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诸多重要新规。 首先,仲裁时效延长。过去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60日,现在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比如你发现单位少发工资,从发现这天起一年内都能申请仲裁。同时,仲裁时效有中断和中止规定。像你向单位主张过工资,或者向劳动部门反映过情况,仲裁时效就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要是因为不可抗力,比如自然灾害无法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而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要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规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 其次,仲裁期限缩短。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最长不超过60日。这大大提高了仲裁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等待时间。这一规定出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 然后,明确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过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如果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妥善保存证据。这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有明确规定。 另外,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然,劳动者对这类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六种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等条款中有规定。 相关概念: 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裁终局:指的是对于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除非符合法定撤销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