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理论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签了一份合同,现在产生了一些纠纷,但是不太确定这是属于合同诈骗还是普通的合同纠纷。我想了解下具体从哪些方面能清晰区分这两者,有没有明确的理论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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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界限的理论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观目的方面**:合同诈骗是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想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信任,以达到无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愿望,不想无偿占有他人财物,而是希望通过实际履行合同获得利益。例如,甲虚构工厂产能与乙签订大量供货合同,收了货款后消失不见,甲主观上就是诈骗故意;若甲工厂因突发火灾导致部分无法按时供货并积极协商解决,就是合同纠纷。 **履约能力方面**: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却签订大大超过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且没有积极设法履约,往往是为了骗取对方财物,可能构成合同诈骗。比如,丙没有任何货源却与丁签订大额供货合同且不寻找货源;若丙有部分货源,签订合同后积极组织货源但因市场变化未能完全履约,一般是合同纠纷。 **履约行为方面**: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一般不会为履行合同作努力,精力放在骗取合同定金、预付款或合同标的物上;而合同纠纷当事人会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例如,戊签订装修合同收了钱后根本不安排施工人员;己签订装修合同后积极采购材料、安排工人,但因意外延误工期,二者行为性质不同。 **财物流向方面**:合同诈骗中取得对方的款物,会将它们用于非正常途径,不会用于履约行为;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会将款项用于履行合同相关事宜。例如,庚骗得货款后用于赌博挥霍;辛收到货款后用于购买原材料准备生产,二者对财物的处置不同。 **事后态度方面**: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人,不会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来弥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是编造借口搪塞或者干脆携款潜逃;合同纠纷当事人会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尽力弥补对方损失。例如,壬骗取货款后失联;癸因自身原因违约后主动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二者事后态度截然不同。 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法定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民法典》相关条文规定了基于重大误解、欺诈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这主要是针对合同纠纷中存在可撤销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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