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是确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伤残程度的重要程序,而三级工伤鉴定标准是其中较为严重的一个等级。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首先,我们要明白工伤鉴定主要依据身体各部位的功能障碍程度、医疗依赖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方面来综合评定。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 - 2014),三级工伤的情形有多种。例如,在面部方面,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C. 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可鉴定为三级工伤。这里所说的面部重度毁容,简单来讲就是面部受到了非常严重的损伤,导致外貌有极大的改变,严重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和社交。 在器官缺失或功能障碍方面,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 或视野≤24%(或半径≤15°),这意味着眼睛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一眼完全失去,另一眼的视力和视野也受到极大限制。 对于脊柱和脊髓损伤,脊柱骨折后遗 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也是三级工伤的一种情况。这是说脊柱受伤后出现了明显的畸形,并且因为神经受到压迫等原因,引发了严重的疼痛,而且这种疼痛可以通过电生理检查得到证实。 此外,在手部,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等情况也属于三级工伤。这表明手部的重要功能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极大。 如果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组织专家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评定。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总之,准确了解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对于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