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适用于执行追加第三人?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执行追加第三人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将原本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追加进来,使其承担相应的义务或享有相应的权利。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里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生效裁判文书。 在执行追加第三人的情形中,执行追加第三人是执行阶段的程序事项,与生效裁判文书本身的错误并无直接关联。执行追加第三人是基于执行程序中的特定事实和法律规定,目的是为了实现执行债权,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判文书对第三人权益的损害。所以,一般情况下,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适用于执行追加第三人的情况。如果第三人对执行追加有异议,通常应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执行程序中的救济途径来解决。例如,第三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