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与医疗过错分别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下面为你分别阐述第三人侵权与医疗过错需要满足的要件。 首先来看第三人侵权的构成要件。第一,存在侵权行为,这指的是第三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比如,张三故意对李四进行殴打,这种殴打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第二,要有损害事实,也就是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损害可以是身体上的伤害,像被打伤住院;也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比如财物被损坏;还可以是精神上的痛苦,如名誉受损导致的精神折磨。第三,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王五被车撞了,而撞他的车是赵六故意制造故障致使其失控撞向王五,那么赵六的行为与王五的受伤就存在因果关系。第四,第三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接下来是医疗过错的构成要件。第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例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手术操作规范进行操作。第二,患者存在损害后果,这和第三人侵权中的损害事实类似,包括身体伤害、财产损失、精神痛苦等。第三,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由于医生开错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那么开错药的行为和病情加重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第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这种过错可能表现为疏忽大意,像没有仔细询问患者过敏史就用药;也可能是过于自信,认为自己的判断不会出错而采用了不恰当的治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第三人侵权和医疗过错在构成要件上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各自的特点。在实际判断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