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是什么?
我准备和对象分手,但之前给了对方彩礼。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让对方返还彩礼,我想了解一下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具体是怎样的,好确定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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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彩礼是一种传统习俗,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涉及返还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首先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通俗来讲,就是男女双方只是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或者有了婚约,给了彩礼,但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分开,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其中明确规定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其次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虽然进行了结婚登记,成为了法律上的夫妻,但实际上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给付彩礼的一方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这同样也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结婚的本质是双方共同生活,如果只是有了婚姻的形式,而没有实质的共同生活,那么彩礼的目的就没有实现,所以可以要求返还。 最后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背负了巨额债务,生活陷入困境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并且这种情形下的返还,也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即上述提到的司法解释第五条。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一情形要求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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