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报案与立案规定最简单的三个步骤是什么?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公安机关报案与立案规定的最简单三个步骤: 第一步:提出报案。报案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报案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亲自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口头报案,也可以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报案,还能以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二步:受理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会对报案内容进行初步的审查和登记。如果报案内容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并且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就会受理该案件。在受理时,工作人员会对报案人的身份信息、报案内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三步: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核实。经过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