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天津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我和我爱人在天津生活,现在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我们不太清楚在天津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哪些原则,不知道是按照全国统一法律,还是天津有特殊规定。想了解具体处理原则是怎样的,好合理处理我们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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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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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在天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主要依据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并没有专门针对天津地区的特殊法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就意味着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单独处置重要的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共有的房屋,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擅自出售,这种行为很可能是不合法的。 当涉及到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的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在有子女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在财产分配上可能会适当倾向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像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那么在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适当多分财产。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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