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逮捕到开庭审理需要多长时间?
我家里人被执行逮捕了,我们心里特别着急,想知道从执行逮捕到开庭审理一般得多久。这中间是不是有很多流程,每个流程又要花多少时间呢?希望了解一下,好让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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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从执行逮捕到开庭审理所需要的时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且不同的阶段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是侦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要是存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等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接着是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如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最后是确定开庭时间。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法院会根据自身的案件排期情况来确定开庭时间。通常,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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