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有瑕疵时买受人主张权利的时效是多久?


在买卖交易中,当标的物存在瑕疵时,买受人主张权利的时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标的物瑕疵。标的物瑕疵就是指所购买的物品在质量、规格、性能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正常使用的标准。比如说,你买了一台电脑,结果发现它经常死机、运行速度很慢,这就属于标的物有瑕疵。 关于买受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相关规定。根据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这里的检验期限就是一个重要的时效规定。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检验期限,那么买受人就必须在这个期限内发现并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存在瑕疵。例如,合同约定检验期限为收到货物后的 10 天,那么买受人就需要在这 10 天内完成检验并告知出卖人问题所在。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这个“合理期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会考虑标的物的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比如,对于一些易损耗、需要及时检验的商品,合理期限可能就比较短;而对于一些大型设备,合理期限可能相对长一些。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约定检验期限,最长在收到货物两年内要通知出卖人标的物有瑕疵,除非有质量保证期。比如,购买的汽车有三年的质量保证期,那么在这三年里发现问题都可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这意味着,如果出卖人明知道货物有问题还卖给买受人,那么买受人主张权利就不受前面所说的检验期限和合理期限的限制,随时都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标的物有瑕疵时买受人主张权利的时效要根据是否约定检验期限、是否有质量保证期以及出卖人是否知情等情况来确定。买受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