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起纠纷时封存病历有什么技巧?


在医患纠纷中,封存病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措施,它能有效固定证据,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些封存病历的技巧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病历的分类。病历分为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客观病历是可以被患者复印的,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而主观病历主要是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等,这部分病历不能被患者复印,但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封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所以,当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及时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一般来说,患者提出封存要求后,医疗机构会安排相关人员与患者共同对病历进行封存。 在封存病历时,要确保封存的病历资料完整。双方需要核对病历的页码、内容,确认无误后,在封存袋的封口处签字、盖章,并注明封存日期和时间。封存的病历通常由医疗机构保管,这样做是为了保证病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同时,患者有权要求得到一份封存病历的复印件。 此外,为了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建议在封存病历的过程中,对整个封存过程进行录像或拍照,记录封存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以及病历的外观等情况。如果在封存过程中,医疗机构拒绝配合,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 封存病历是医患纠纷处理中的重要环节,患者应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技巧,及时、有效地封存病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医疗机构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配合患者进行病历封存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