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有哪些?


以下为您介绍10个必知的婚姻法常识: 第一个常识是结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通俗来讲,结婚得是双方你情我愿,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没有法律禁止的亲属关系才行。 第二个常识是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这意味着只有经过合法登记,你们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第三个常识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这就好比夫妻一起经营一个“财产池”,婚姻期间的很多收入都要放进去。 第四个常识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说,如果是为了家庭生活借的钱,两人都有还钱的责任。 第五个常识是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部分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就像你结婚前自己买的房子、车子等。 第六个常识是离婚方式。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自愿,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冷静期后,双方再申请发给离婚证。诉讼离婚则是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第七个常识是离婚冷静期。这是协议离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避免冲动离婚。 第八个常识是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第九个常识是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和补偿。 第十个常识是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孩子的情感交流和联系。 这些婚姻法常识能帮助您在婚姻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处理各种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