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在商标专利侵权案件中,了解并合理运用抗辩事由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商标专利侵权抗辩事由。 首先是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第一,正当使用抗辩。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例如,“苹果”是水果的通用名称,如果他人在水果产品上使用“苹果”描述水果本身,就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第二,在先使用抗辩。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使用人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比如,某商家在某商标注册之前就已经在使用类似商标且有一定知名度,那么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第三,权利穷竭抗辩。商标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人将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该商品再次销售、使用的控制权,他人再次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比如,消费者购买了带有商标的正版商品后再转售,不构成侵权。 接着是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第一,专利权无效抗辩。如果能够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等,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侵权指控自然不成立。《专利法》规定了无效宣告的程序和条件。第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法》规定了多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如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第三,现有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总之,当面临商标专利侵权指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寻找合适的抗辩事由,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以确保抗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