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禁用标志有哪些?


在我国,商标禁用标志是指不可以被使用在商标上的特定标志。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以及确保商标的可识别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一些绝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首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都不能作为商标。这是因为国家的象征具有极高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能随意用于商业目的。比如,你不能用和国旗图案很像的标志去申请商标。 其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也禁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体现了对其他国家主权和尊严的尊重。例如,如果没有得到美国政府同意,不能使用和美国国旗类似的图案作为商标。 再者,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这是为了维护国际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另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也在禁用范围内,但经授权的除外。像一些产品的质量认证标志等,是官方用来保证产品质量的,不能随意用作商标。 还有,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也不能用。“红十字”和“红新月”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具有特定的公益性质。 除了上述情况,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也禁止使用。同时,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同样不可以作为商标。例如,使用违背公序良俗、宣扬暴力等不良内容的标志是不被允许的。 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不过,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比如“青岛啤酒”,“青岛”作为地名被用在商标里,是因为它有其他含义且已经注册在先。 总之,在申请商标时,要严格遵守商标法关于禁用标志的规定,避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标志,以确保商标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