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当得利的法条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转给别人一笔钱,结果对方说这钱他不该收,属于不当得利。我不太懂这个概念,也不知道法律上对于不当得利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下相关法条内容,看看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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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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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了不当利益,并且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这种情况下,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这一条款明确了不当得利的基本定义和受损人的返还请求权,同时也规定了三种不需要返还的特殊情况。比如,在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给付的情形中,如果有人捡到他人丢失的物品,失主为表示感谢给予捡东西的人一定报酬,捡东西的人接受报酬就不属于不当得利,因为这是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 另外,《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这意味着,如果得利人是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自己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并且这些利益已经不存在了,那么他就不用返还。例如,得利人得到一笔钱后,因为突发的自然灾害导致这笔钱灭失了,这种情况下就不用返还。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如果得利人是恶意的,即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那么受损人不仅可以要求返还利益,还能要求赔偿损失。比如,得利人明知道转给自己的钱是转错了,还故意花掉,这时就需要返还利益并赔偿受损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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