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依法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赔偿的各类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具体内容。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简单来说,就是你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去医院看病、买药、做检查等花的钱,都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同样依据上述民法典条文,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在赔偿范围内。比如你因为受伤请假不能上班,这段时间少拿的工资就是误工费。计算误工费一般要考虑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当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时,需要请护工照顾或者家人请假来护理,这就产生了护理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比如你去医院看病坐公交、打车等产生的费用,都可以要求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