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般应遵循什么原则?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首先是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谁有错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意味着,如果事故是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过错方就要对损害进行赔偿。比如,张三开车时闯红灯撞到了李四的车,张三存在明显过错,他就要对李四的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等损失进行赔偿。
其次是公平责任原则。当双方都没有过错,但发生了损害结果时,基于公平的理念,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例如,在一些意外情况下,两车正常行驶中突然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发生碰撞,双方都没有违反交通规则,此时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可能需要共同承担一部分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还有全部赔偿原则。这要求侵权人对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都要进行赔偿。这里的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像车辆的维修费用、医疗费用等,还包括间接损失,比如因车辆损坏无法正常运营导致的收入减少等。只要是与交通事故有直 接关联的合理损失,都应该得到赔偿。
过失相抵原则也很重要。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举个例子,如果王五开车时超速行驶,而赵六在过马路时没有走斑马线,结果发生了碰撞。在这种情况下,因为赵六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那么王五的赔偿责任就可能会相应减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后是损益相抵原则。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比如,在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获得了保险理赔款,那么在计算侵权人的赔偿金额时,就需要扣除这部分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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