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在愈后进行吗?
前段时间我遭遇了交通事故,身体受了伤。现在在考虑做伤残鉴定,但不知道是要等伤完全好了之后再做,还是在治疗过程中就可以做。我就想弄清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到底是不是要在愈后才能进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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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并不一定是在愈后进行。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简单来说,它就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由专业机构对其身体损伤程度是否构成残疾以及残疾的等级进行评定。这个评定结果会影响到后续的赔偿等事宜。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同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也规定了评定时机。原则上,鉴定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这里的“治疗终结”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并不等同于完全愈后。有些损伤可能在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病情已经相对稳定,虽然还没有完全恢复到正常状态,但后续的恢复对伤残等级的影响不大了,这时就可以进行鉴定。例如,骨折后经过手术固定,骨折部位已经基本愈合,肢体的功能恢复也达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即使还有一些轻微的不适或功能受限,但基本可以判断伤残情况,就不必非要等到完全没有任何症状才算愈后再鉴定。但对于一些损伤恢复时间较长,或者需要多次手术等情况,可能就需要等待更久,直到病情稳定。所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不一定是在愈后,关键是看病情是否达到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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