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全责?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认定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是一个重要环节,这涉及到事故赔偿等关键问题。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被认定为全责的情况。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1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比如张三在撞车后因为害怕直接驾车逃离现场,那么在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张三就会被认定为全责。这是因为逃逸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事故现场,还使得事故的真实情况难以查明,逃逸者主观上存在逃避责任的故意,所以要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当事人会被认定为全责。例如李四在发生事故后,为了逃避责任,故意挪动车辆位置,破坏了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这种行为就会导致他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破坏现场等行为干扰了交警对事故责任的正常认定,使得责任划分变得困难,所以实施这些行为的人要承担不利后果。 再者,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假如王五为了报复社会,故意驾车撞向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那么王五就要承担全部责任,而被撞车辆的车主则无需担责。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事故的发生完全是一方故意为之,另一方没有任何过错。 另外,在追尾碰撞前车的、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等情况中,一般也是由实施这些行为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这些规定都是基于交通规则和安全原则,以保障道路上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和正常通行秩序。 总之,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证据。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及时报警,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和处理,以确保事故责任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