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中,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承担全部或部分的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一个责任人承担了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下面为你详细介绍须承担连带责任的17种情况:
1.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2.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4. 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若学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与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规定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6.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若试乘服务提供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与其他责任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若存在多个引起险情的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有相关规定。
8.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明确了这一点。
9.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 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
10.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应当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说明。
11.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过错严重,可能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12.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再次强调。
13.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若存在其他过错方,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14.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若存在多 个责任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15.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多个侵权人对损害发生都有责任,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过错严重,可能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
17.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侵权责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若工作人员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有重大过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总之,了解这些交通事故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能让我们在面临交通事故时,更清楚各方的责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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