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责任承担是怎样的?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责任承担是两个重要的方面,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其主要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般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该方通常会被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 接下来看看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因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侵权人需要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责任承担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确定民事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在民事赔偿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比例。例如,即使一方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但如果其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较大的原因力,法院可能会适当提高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仍然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补偿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总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责任承担是两个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概念。在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问题时,不能仅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赔偿责任,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合理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