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依据分别是什么?
我前段时间开车出门,在路上和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现在交警要划分责任,但我不太清楚划分依据是什么。我想知道不同情况下,比如追尾、转弯碰撞等,责任划分到底是按照什么来确定的,希望了解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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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依据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简单来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如下: 第一种情况,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例如,一方车辆追尾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通常追尾方要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追尾方没有保持安全的跟车距离,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第二种情况,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比如在十字路口,一辆左转车辆与一辆直行车辆发生碰撞,如果左转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而直行车辆也存在超速行驶的情况,那么左转车辆可能承担主要责任,直行车辆承担次要责任。这是因为左转车辆未按规定让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直行车辆超速也对事故有一定影响。 第三种情况,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例如,道路上突然出现一块掉落的巨石,车辆躲避不及撞上,这种情况下各方都没有主观过错,属于意外事故,各方都不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比如有人故意驾车去碰撞其他车辆以达到某种目的,那么被碰撞方是没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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