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有哪些规定?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是指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的程序。 首先,关于申请复核的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里的三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一定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否则将失去复核的机会。 其次,申请复核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来说,需要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详细说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时,要附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等相关材料。需要注意的是,材料要真实、完整,理由要充分合理,这样才能增加复核成功的可能性。 然后,关于复核的处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最后,复核的结果。复核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复核结论。如果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会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如果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会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