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交通事故处理时限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处理事故所需要遵循的时间限制。这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环节的处理时限。 首先是现场调查的处理时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在勘查事故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是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事故现场调查及认定书的出具在十日内完成,但涉及检验鉴定时会相应延长。 其次是检验、鉴定的时限。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关于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时限。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最后是赔偿调解的时限。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了解交通事故处理的各个环节的时限,能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监督事故处理的进程。如果相关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反映和督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