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前是否必须进行行政复议?

我对某个行政行为不满,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不太清楚是直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是得先进行行政复议。我就想知道行政诉讼前是不是必须要先进行行政复议,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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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行政诉讼前并不一定必须进行行政复议。这主要涉及到行政复议前置和选择复议两种情况。 行政复议前置,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选择复议,是指当事人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多数行政案件都属于这种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有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但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复议前置的特定情形下,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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