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多久?


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诉。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以外,不得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职权,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可能会灭失,犯罪人也可能已经改过自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的具体标准: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交通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具体来说,如果交通肇事行为判处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时效就是五年。也就是说,在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后,如果在五年内司法机关没有发现并立案,超过五年后一般就不再追诉。如果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十年。要是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则为十五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并不是绝对的,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