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该怎么处理?

我借钱给别人,当时是以我朋友的名义签订的借条,现在对方不还钱。我是实际把钱借出去的人,但借条上的债权人是我朋友,这种情况我该怎么要回钱呢,是按借条上的债权人来处理,还是按实际的出借人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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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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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是较为复杂的情况,不过在法律上是有相应处理方式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债权人与实际出借人的概念。债权人通常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人,一般体现在借条等债权凭证上;而实际出借人就是真正拿出钱借给债务人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民间借贷中,借条就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合同形式。通常情况下,借条上的债权人被推定为出借人。 然而,当出现债权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时,如果实际出借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实际提供借款的人,那么实际出借人也可以主张债权。比如,实际出借人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款的实际情况。 若实际出借人要主张债权,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和处理方式。如果债权人认可实际出借人的身份,并且愿意配合,那么可以通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实际出借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转让后,实际出借人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要是债权人不配合,实际出借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实际出借人需要向法院提供上述提到的能证明自己是实际出借人的证据。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实际的借贷关系。如果证据充分,法院会支持实际出借人的诉求。 债务人在面对债权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的情况时,也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或实际出借人提供合理的说明和证据,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债务人应当按照实际的借贷事实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以债权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为由拒绝还款,这种理由通常是不成立的,除非债务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贷关系存在违法或虚假等情况。 总之,当债权人与实际出借人不一致时,关键在于实际出借人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身份和借贷事实。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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