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而且无正常理由该如何处理?
我在经营应税消费品生意,最近遇到计税依据被判定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也不了解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所以想问问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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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明显偏低而且无正常理由时,税务机关会进行相应的处理。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计税依据简单来说,就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对于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通常是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等。而‘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意思就是这个计税依据和正常的市场价格或者合理情况相比,低得很离谱,并且没有合理的原因来解释这种低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也就是说,当出现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的情况时,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税务机关一般会按照一定的方法来核定计税价格,比如参考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等。 对于纳税人而言,如果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计税依据是合理的。纳税人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纳税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总之,在遇到这种情况时,纳税人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同时也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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