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在经营一家化妆品公司,最近遇到一些业务情况,比如将自产的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这种情况按规定是视同销售要缴纳消费税的。但我不太清楚计税依据怎么确定,是按成本,还是按市场售价,还是有其他规定呢?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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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消费税视同销售。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货物没有实际对外销售,但在税法上要当作销售来处理,需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视同销售情况下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按以下顺序确定: 第一,如果纳税人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那么就按照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这里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不过,如果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二是无销售价格的。 第二,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第三,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对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利润)÷(1 - 比例税率)。这里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对于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利润 +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 比例税率)。 所以,在确定消费税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时,要先看是否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有就按相应规则采用;没有的话,就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避免纳税人通过一些特殊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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