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点是什么?


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确保他们在公司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化时,有机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自己的股份。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点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这意味着,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这个节点,并且有继续收购的行为时,就触发了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这里需要强调几个关键要点。首先,计算持股比例时,要将投资者直接持有的股份和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的股份合并计算。例如,甲公司直接持有A上市公司20%的股份,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乙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15%的股份,那么甲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乙公司合计持有A上市公司35%的股份,此时如果继续收购,就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其次,触发点是基于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这意味着在计算持股比例时,不考虑无表决权的股份。比如某些优先股可能没有表决权,在计算是否达到30%的触发点时,这些优先股不纳入计算范围。 此外,如果收购人发出部分要约,也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区别对待。而且,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总之,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点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投资者在进行上市公司股份收购时,必须密切关注自己的持股比例,避免因疏忽而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否则将面临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