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体系意味着什么?
我之前因为一些经济纠纷成了失信被执行人,最近听说两部门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体系了。我想知道这会对我有啥影响?纳入这个体系的具体规则是啥样的?会不会让我的纳税信用变得很差,以后办事更麻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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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体系,这一举措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我们可以从其背景、影响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来详细了解。首先,所谓失信被执行人,通俗来讲,就是那些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却拒不履行的人。这类人违反了诚信原则,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而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则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进行的评价。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体系,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从影响方面来看,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税人,这会严重影响他们的纳税信用等级。一旦纳税信用等级降低,可能会面临诸多限制。比如在发票领用方面,可能会受到严格的管控,领购发票的数量和额度都会被减少。在税收优惠享受上,也可能会被限制,无法顺利申请到原本可以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而且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一些招投标项目可能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要求,低等级的纳税信用可能会让企业失去参与的资格。从法律依据上,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的各种信用信息来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作为重要的负面信用信息,会对纳税信用评价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将其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体系也是惩戒的一部分,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举措也提醒广大纳税人,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履行义务,避免因失信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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