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分别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清算,简单来说就是在房地产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后,税务机关要核算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数额。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两种常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法。 第一种是查账征收法。这种方法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及建筑物成本核算资料的纳税人。它的基本原理是根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来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比如,一家房地产企业转让一处房产取得收入10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600万元,那么增值额就是400万元。然后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来计算应纳税额。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第二种是核定征收法。当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核定征收就是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征收率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例如,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某类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如果某房地产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2000万元,那么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是2000×5% = 100万元。核定征收的征收率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