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行政机关的类型和特征是什么?


地方行政机关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下面来详细介绍其类型和特征。 首先是地方行政机关的类型。从我国的行政体制来看,地方行政机关主要分为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各省、直辖市、市、县、乡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的行使地方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则是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它具有双重从属性质,一方面,它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另一方面,它又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权限。 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除了具备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的特征外,还享有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具有高度自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等。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地方行政机关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的特征和权力范围是由相应的法律明确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