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该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以及认定方法。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只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比如一方与对方谈判,目的是阻止对方与其他竞争对手签约,或者拖延时间以获取自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果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事实。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这种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所规定的内容。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首先,缔约一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通知、协助、保护及保密等义务。只有当一方违反了这些义务,才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其次,对方当事人受到了损失。这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如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再者,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对方的损失是由于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导致的。 最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只要存在过错,就满足了认定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总之,在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方面的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