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错误有哪些种类和具体表现?


在刑法领域,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不正确认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刑法中错误的种类和具体表现。 首先是法律认识错误,它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受怎样的处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这种错误一般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假想非罪,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构成犯罪,但他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例如,张三知道自己收购了别人盗窃来的自行车,但他觉得自己只是买东西,不构成犯罪,可实际上他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就构成犯罪。第二种是假想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可他却误认为构成犯罪。比如李四把自己家的旧枪拿出来擦拭,他以为自己这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可实际上这把枪已经没有任何杀伤力,不具备枪支的性能,并不构成犯罪。第三种是对罪名和处罚的误解,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的罪名或者应当处以的刑罚有不正确的理解。例如王五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他以为自己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并且会被判很重的刑,但实际上他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处罚相对较轻。 其次是事实认识错误,这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事实认识错误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对象错误,也就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比如,张三想杀李四,夜晚看到一个人很像李四,就开枪将其打死,结果发现打死的是王五。在这种情况下,张三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并导致他人死亡,依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二是打击错误,也叫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例如,李四举枪射击王五,却因枪法不准打死了站在王五旁边的赵六。依据刑法理论,李四对赵六的死亡结果同样要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三是因果关系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这又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的故意和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比如,张三将李四推入井中,想淹死他,但井中其实没有水,李四是摔死的。事前的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例如,王五以杀人故意对赵六实施暴力,造成赵六休克后,王五以为赵六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赵六扔入河中,实际上赵六是溺死的。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比如,甲准备让乙吃了安眠药后再将其勒死,但乙因服用过量安眠药而死亡。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错误种类多样,具体表现也各不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错误的类型对于正确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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