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有哪些类型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下面我们分别详细了解这两种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拿着票据找应该付款的人要求给钱。比如,你持有一张汇票,到期后你就可以向汇票上记载的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据上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这为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当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比如,你拿着汇票向承兑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这时你就可以向你的前手,也就是背书人、出票人等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和相关费用。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此外,票据权利还存在取得、行使和保全等方面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而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行为。例如,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提示付款,取得拒绝证明等。这些规定都在《票据法》中有详细的体现,持票人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和保障自己的票据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