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管辖包含哪几种?


立案管辖,也被叫做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说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立案管辖包含的几种类型: 首先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指的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大部分的普通刑事案件,像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拥有专业的侦查手段和资源,能够有效地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其次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几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比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像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例如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等。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有助于维护国家法治和社会公正。 最后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含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比如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这类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会受理。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例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等。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了解立案管辖的不同类型,对于当事人正确选择维权途径、司法机关准确履行职责都具有重要意义。当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时,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准确判断该由哪个机关来立案处理,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