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抗辩权有哪三类抗辩权?


合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类合同抗辩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双方合同中,如果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那么双方就应当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时,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比如,您和商家签订了一个买卖货物的合同,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商家没有把货物给您,您就可以拒绝付款。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里,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义务,后履行一方就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假如您和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先采购材料并进场施工,您再支付装修款。要是装修公司没有按照约定采购材料并开始施工,您就可以拒绝支付款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这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比如,您和一家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您先供货,对方后付款。但在您准备供货时,发现对方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面临破产的风险,这时您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停止供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第五百二十八条还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后续程序,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