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通知书的开具条件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起涉及费用垫付的事情,听说需要开具垫付通知书,但不清楚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开具。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的开具条件,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能更好地处理后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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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通知书通常在一些涉及费用预先支付的场景中出现,比如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对伤者医疗费用的垫付等。下面以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垫付通知书为例来解释其开具条件。 首先,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三种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这里所说的抢救费用,一般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另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也对垫付情形做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也就是说,在这些情况下,相关部门可能会开具垫付通知书,由救助基金进行垫付。 总之,垫付通知书的开具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场景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条件,而且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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