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中,债务人抗辩权是债务人用以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常见种类。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各自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义务时,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义务的请求。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货物的同时乙支付货款。若甲未交付货物,却要求乙支付货款,此时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交付设备,乙再支付款项。若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设备,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款项。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再者是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甲要先给乙发货,在发货前发现乙已经出现大量债务纠纷,经营状况不佳,可能无法支付货款,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发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还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当债权人的债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甲在三年前借给乙一笔钱,三年后甲才向乙主张还款,若乙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法院通常会支持乙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总之,债务人了解这些抗辩权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的债务纠纷中,债务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合理地行使抗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