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哪些类型?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一类概括性的罪名,它指的是个人或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故意或过失地实施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涵盖多个具体的罪名。比如污染环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此罪。它主要针对那些向环境中排放有害物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威胁我国的生态环境安全。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构成该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四十条),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触犯了该罪名。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都是被法律禁止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地球上的宝贵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至关重要。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会构成此罪。这是为了保护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 盗伐林木罪(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滥伐林木罪(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都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森林资源对于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有着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