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名有哪些种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与环境污染相关的罪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以下为您详细介绍这些罪名的种类及相关情况。 首先是污染环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有人随意排放、倾倒有害物,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就会构成这个罪名。这里的有害物质包括很多,像工厂随意排放的含重金属的废水,就可能属于此类。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有些不法分子为了利益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到国内处理,这种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强调了需要经过许可才能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没有许可就进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会触犯此罪。 走私废物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从海关监管角度对非法运输境外废物进境的行为进行规制,与前面的罪名有所不同,它主要针对的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此外,还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这些罪名从不同方面对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目的是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比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就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犯罪。总之,这些罪名共同构成了我国打击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法律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