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类型主要有哪几大类?

我在处理一些债权转让事务时,听说了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我不太清楚这类纠纷具体有哪些类型,想了解一下,以便在后续的交易中能够更好地识别和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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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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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指的是在债权转让过程中,由于一方或双方存在虚假行为而引发的争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常见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不良资产剥离前已受清偿。这意味着债权在剥离前实际上已经得到偿还,但仍然被进行了转让。例如,债务人已经通过现金、实物等方式还清了债务,然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及时进行核销处理,还是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其他主体。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债权在清偿后即消灭,此时再进行转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转让行为无效。 第二种类型是不良资产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在债权转让之前,金融机构将抵押物或扣押物进行了处置变现,却仍然把包含该抵押物或扣押物的债权转让出去。比如,银行在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将抵押房产拍卖并获得价款,但转让的债权中依然包含对该房产的抵押权。这种情况下,受让人无法实现对抵押物的权益,从而引发纠纷。《民法典》物权编对抵押物的处置有明确规定,未经合法程序,不得擅自处置抵押物,否则将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第三种类型是真债权假合同。这种情况是债权本身是真实存在的,但转让合同是虚构的。可能是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为了谋取私利,与他人勾结签订虚假的债权转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债权真实,但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受让人不能依据该合同获得债权。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虚假的合同自始无效。 第四种类型是新贷还旧贷。金融机构为了掩盖不良贷款,通过发放新贷款来偿还旧贷款,并将旧贷款的债权转让出去。比如,银行给企业发放一笔新贷款,企业用这笔新贷款偿还了之前的旧贷款,然后银行将旧贷款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主体。这种方式掩盖了真实的债权债务状况,可能导致受让人面临较大的风险。根据金融监管的相关规定,这种行为是不符合规范的,受让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种类型是法律上不能。这里指的是债权转让因法律规定或其他原因无法实现。例如,债权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如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的转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虽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但丧失了胜诉权,受让人在受让这类债权后,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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