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有哪些类型?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指的是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的债权实际上并不真实存在或者存在其他虚假情况而引发的纠纷。下面为您介绍几种常见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类型。 第一种是不良资产剥离前已受清偿的情况。这意味着债权在转让之前,债务人就已经把债务还清了,但相关机构还是将这个已经消灭的债权进行了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所以这种转让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属于虚假转让。比如,企业A已经向银行还清了贷款,但银行之后又把这笔债权转让给了资产管理公司,这就会引发纠纷。 第二种是不良资产剥离前已作为抵押物被抵押的债权转让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债权对应的抵押物在转让之前就已经被抵押出去了。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当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了这样的债权,可能会面临抵押物无法处置等问题,从而引发纠纷。例如,甲公司的债权对应的房产在转让前就已经抵押给了乙银行,后来该债权又被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在实现债权时就会遇到麻烦。 第三种是虚构债权进行转让。也就是根本不存在的债权被人为虚构出来并进行转让。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从法律角度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有人编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借款关系,将所谓的“债权”转让给他人,这就是典型的虚构债权转让。 第四种是存在质量瑕疵的债权转让纠纷。这里的质量瑕疵可能表现为债权的证据不完整、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等情况。对于证据不完整的债权,受让人在主张权利时可能会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面临败诉风险。而对于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所以受让人可能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债权。比如,转让的债权合同存在关键条款缺失,或者债权已经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这都会引发纠纷。 了解这些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类型,有助于当事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保持警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