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环境侵权责任有哪些类型?


环境侵权责任指的是因行为人污染环境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需要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下面为您介绍一般环境侵权责任的常见类型。 首先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这是指由于加害人排放的有害物质或能量进入环境,导致自然环境的生态功能遭到破坏,从而对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造成损害。例如工厂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致使河流受到污染,进而导致周边渔民养殖的鱼类死亡,渔民遭受财产损失,工厂就需承担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是生态破坏责任。这主要是指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活动,导致生态环境的结构和功能受到破坏,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给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比如过度砍伐森林,造成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最后是高度危险物致环境污染责任。如果企业在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使用或处置高度危险物,一旦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导致环境污染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化工企业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泄漏,污染了周边的土壤和水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