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哪些监护类型?


在《民法典》中,监护是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民法典》规定的监护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法定监护,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指定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特定单位(组织)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制度。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是《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这体现了对父母意愿的尊重,也能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相关规定在《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比如有多个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他们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谁来担任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条有相关规定。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为成年人在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预先安排好自己的监护问题提供了法律途径,规定在《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