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防卫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在探讨非法防卫行为的种类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当防卫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时,就可能构成非法防卫。 首先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例如,甲看到乙拿着棍子朝自己跑来,以为乙要伤害自己,便先出手将乙打伤,但实际上乙只是拿着棍子去干别的事情。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就是假想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并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其次是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事前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时进行的防卫。比如,甲听说乙要在第二天找自己麻烦,于是提前跑到乙家将乙打伤,这就是事前防卫。事后防卫是指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的防卫。例如,甲已经将乙制服,乙不再具有侵害能力,但甲仍然继续殴打乙,这就属于事后防卫。对于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再者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比如,面对一个小偷的轻微盗窃行为,防卫人却使用致命武器将小偷重伤甚至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根据《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还有一种是防卫挑拨。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例如,甲故意辱骂乙,激怒乙对自己动手,然后甲再以正当防卫为由将乙打伤,这种行为就属于防卫挑拨。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是相互斗殴。相互斗殴是指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而进行的相互攻击行为。在相互斗殴中,双方都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因此都不属于正当防卫。比如,甲和乙因为一点小事发生口角,然后双方都动手打起来,这种情况就属于相互斗殴。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