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它主要分为两种类型: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比如,甲发现乙可能要转移其名下的一批货物,而这批货物涉及到甲与乙即将进行的诉讼纠纷,若不及时保全货物,甲的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此时甲就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这种保全通常是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可能导致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时,向法院提出申请。例如,在丙与丁的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丙发现丁有转移公司资金的迹象,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执行,丙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总之,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财产保全,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按照要求提供担保等,以顺利实现财产保全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