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可分为几类?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不利后果。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其分类情况。 首先是人身损害。人身损害指的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身体带来的伤害,包括一般伤害、伤残和死亡。一般伤害是指经过治疗能够恢复健康,没有造成残疾的损伤,比如擦伤、软组织挫伤等。对于这类伤害,责任人通常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该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伤残则是指受害人身体遭受严重伤害,经过治疗后仍遗留有残疾的情况。除了上述一般伤害的赔偿项目外,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死亡是最为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责任人需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次是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可分为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现场抢救和善后处理费用等。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如停运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后是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其心理和精神上遭受痛苦。在一些严重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能会因身体受伤、残疾甚至失去亲人等情况,而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